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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目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以及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进行调查评价,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卫生 分类监督执法试行工作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2〕17 号)的相关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属地监督执法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并报送《评估报告》。新建的用人单位应在正式投产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